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專刊——【典型案例】
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嚴重侵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影響資本市場功能作用的發揮。國務院金融委多次強調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并提出一系列具體措施,建立完善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強化投資者民事救濟是重要方面。新《證券法》系統總結了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的經驗,在深入分析市場運行規律和發展階段性特點的基礎上,建立了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第九十五條規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被稱為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新《證券法》實施以來,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和數單普通代表人訴訟相繼落地。為幫助投資者充分理解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廣東局收集整理了法規解讀、制度問答以及典型案例,供大家學習。
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專刊——【典型案例】
五洋建設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
——全國首例公司債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
一、行政處罰情況
五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洋建設)在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明顯不足以支付所發行公司債券一年利息、不具備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的情況下,違反會計準則,通過將所承建工程項目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方式,同時虛減企業應收賬款和應付款項,導致少計提壞賬準備,于2015年7月以虛假申報材料騙取證監會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審核許可。2018年7月,證監會對五洋建設、陳志樟、王永敏等21名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019年1月、11月,證監會先后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德邦證券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普通代表人訴訟相關情況
在五洋建設被行政處罰后,投資者陸續起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杭州中院)。2020年3月,杭州中院發布普通代表人訴訟公告,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五洋建設應就其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對投資人承擔4.94億元債務本息(合計為7.03億元)承擔賠償責任。陳志樟作為五洋建設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在公司報表利潤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的情況下,在相關募集文件上簽字確認,積極推進公司債券的發行,且未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與五洋建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券承銷商德邦證券和出具審計報告的大信會計師事務所都未勤勉盡職,存在重大過錯,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公國際)作為債券發行的資信評級機構、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為債券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未勤勉盡職,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和大公國際分別在5%和10%范圍內承擔上述債務的連帶賠償責任。2021年9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2022年3月25日,杭州中院公布“五洋債案”7.03億元賠償款已全部執行完畢。其中,五洋建設實際控制人陳志樟履行15萬元,德邦證券履行5.755億元,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履行1億元,大公國際履行644.54萬元,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履行3594萬元。
三、點評
該案是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彰顯了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參與債券發行的有關承銷商、審計機構、律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均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監管力度,在督促上市公司遵紀守法,守法經營的同時,也將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各方歸位盡責,充分發揮“看門人”的作用,規范資本市場發展生態。
來源:廣東證監局,廣東投資者教育與服務